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陳祖培 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李國祥 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上當事人因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本訴部分為新臺幣8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00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135,935,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1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