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68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進祥 (即被繼承人 沈芳敏 之繼承人)、李宗財(即被繼承人沈芳敏之繼承人)、 李宗恩 (即被繼承人沈芳敏之繼承人)、 李宗軒 (即被繼承人沈芳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沈芳敏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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