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八二號潛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期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