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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