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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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五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