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中市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