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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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五洲製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戊○○己○○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捌佰元││├─────────────┼─────────────┼──────────┤│共計│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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