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朴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朴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朴簡字第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犯妨害公務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及甲○○尿液送驗結果乃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予更正外,連同證據,一併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