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99年3月26日民事裁
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鑫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原告
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