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心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間因98年度北醫簡字第
3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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