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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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6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