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3月31日中港警刑字第09900031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21日5時30分。
(二)地點:臺中縣○○鎮○○路梧棲觀光漁港第二停車場女用
公共廁所。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揭時間地點,無故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1把,在上開公共廁所射擊照明日光燈,客觀
上有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1份、照片4張、現場圖
1份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
法宣告均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
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
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
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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