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南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仁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解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應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故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