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元勳 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4樓」漏載法定代理人,應更
正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
4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之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