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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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曹 峸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