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鋒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 肆仟 玖佰陸
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
肆佰陸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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