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58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柯易賢 關係人 林助信 律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謝秋雄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秋雄...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2月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年2月6日」死亡。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