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300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依本件測量結果提出訴之聲明,繕本請逕寄被告。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於原告,如依測量結果系爭土地為被告占用部分為44平方公尺,97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3,717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23,5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42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81,982元,尚應補繳24,442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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