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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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徐南雲 即公號 徐仕連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追加被告丑○○
酉○○巳○○黃○○申○○午○○被上訴人未○○追加被告己○○被上訴人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戊○○追加被告P○○
J○○L○○K○○O○○Q○○R○○C○○D○○E○○F○○
84號7樓辛○○壬○○庚○○N○○卯○○宇○○B○○M○○乙○○子○○宙○○丙○○丁○○寅○○被上訴人玄○○
A○○追加被告G○○
H○○癸○○I○○被上訴人亥○○
天○○追加被告地○○
戌○○被上訴人辰○○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林孟和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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