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斌彥 被告艾利丹尼斯股份有限公司(AveryDennisonCorpo
ration)兼法定代理人查理‧米勒Cha被告亞蘭‧坎伯Ala
甲○○T.D.C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徐頌雅 律師被告艾利中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艾力丹尼斯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艾利丹尼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艾力中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艾利中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亞蘭‧坎伯(AlanCampbell)」,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文俊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