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原名范佐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乙○○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受刑人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13日│97年8月31日│├─────┼────────────┼────────────┤│偵查機關年│板檢97年度速偵字第4372號│甲○97年度偵字第19813號││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板橋地院97年度交簡字第│台北地院97年度簡字第││法院、案號│5609號,97年11月4日│4452號,97年11月19日││及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98年2月2日(聲請書誤為│97年12月18日││期│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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