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法重製之「逃亡者」影音光碟壹套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三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非法重製之「逃亡者」影音光碟一套,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七三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而扣案「逃亡者」影音光碟一套(保管字號:九十七年度藍保管字第九○五號)係非法重製物一節,亦有告訴人營利事業登記證、獨家總代理合約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第十七頁至第三十六頁、第三十七頁),而扣案非法重製之「逃亡者」影音光碟一套,確係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復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十七頁),足認扣案之「逃亡者」影音光碟一套係供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揭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