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8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依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且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89年度存字第2327號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板院輔民夏97年度聲字第3147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取回本院89年度存字第2327號擔保提存事件內所提存之擔保金,本院於98年6月29日以98年度司聲字第86號裁定准許,業據本院查明無訛,故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