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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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民國97年1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