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8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視同上訴人庚○○
丁○○丙○○乙○○被上訴人甲○追加被告辛○○(原名 陳瑞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二審訴訟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備位之訴,並追加被告辛○○(原名陳瑞琢)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其追加之訴業經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雖上訴人主張本件系爭土地之所以移轉至被上訴人名下,自始至終均為追加被告辛○○一手主導,上訴人請求系爭土地分割移轉,均由辛○○出面處理,並代理被上訴人甲○參加調解,且於承諾書簽章,惟追加之訴妨礙辛○○審級之利益,且與原訴之基礎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未盡相同,並有礙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既經被上訴人表示不同意,上訴人追加之訴及追加被告辛○○部分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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