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視言驅動國際有限│台北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參萬柒仟元│JA0000000│││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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