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238號
原 告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240元,及自民國99年5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2,2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6月12日承攬被告所有之彰濱實
驗工廠設備及管線保溫保冷工程,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
72,240元,原告依約於97年7月24日完工並開立發票請款,
被告迄未付款,迭經催索,均未蒙置理。 爰依 承攬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生產設備統包工程發包於訴外人豐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映公司),被告與豐映公司之統包合
約是豐映公司完成生產設備可以生產完成驗收後,將已完成
之統包生產設備移交給被告,故被告不需自行訂購任何材料
或零件。原告係與豐映公司簽約,原告所提出之財務購置比
價紀錄表上之地址係豐映公司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是張榮
興的信箱,網址是豐映公司的網址,只是抬頭改成被告而已
。至於 張榮興 雖是被告之前董事長,但其也是豐映公司的執
行長,豐映公司的董事長是張榮興的妻子,其涉及不法情事
,被告已對張榮興提出刑事侵占、背信、詐欺告訴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務購置比價紀錄表、統一
發票、出貨單等為證,被告對於本件係其當時之董事長張榮
興與原告簽約,及原告在被告公司地點施作工程等事實,並
不爭執,其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與豐映公司所簽契約
,係屬被告與豐映公司間之關係,並不能拘束原告。而張榮
興於訂約時既為被告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
,其對外代表公司,則其以被告名義與原告所簽訂之契約,
自屬有效。至於被告辯稱張榮興涉有不法情事乙情縱或屬實
,係屬張榮興是否涉有相關刑事問題,原告得對其提出刑事
告訴,並得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然不得以此為由認定張榮
興以被告名義所簽契約效力不及於被告,故被告所辯,要無
可採。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24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