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吉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通信、接見。
理由
一、被告許宏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固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黃桂智 指證、通聯紀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證據在卷可稽,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扣案供憑,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證人即被告女友 黃奕婷 尚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自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固坦承與證人見面及交易事實,惟辯稱所交付之物為假毒品云云,仍否認犯行,然有證人黃桂智證述及通聯紀錄、扣案海洛因等證物在卷可稽,足認犯本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終結準備程序,原辯稱證人即綽號「冬瓜」之男子知悉假毒品之事,並曾告知黃桂智致其懷恨在心,因而誣陷其本件販賣毒品之犯行等語,卻多次拒絕協助警方借提追查綽號「冬瓜」之人,不顧調查後可能對己有利之結果,又堅稱綽號「冬瓜」之人確實存在,顯與被告積極主張對己有利事實及協助調查之常情不符,故考量本院尚未傳喚證人黃桂智及「冬瓜」之人進行審判程序,且綽號「冬瓜」之人未經檢警機關訊問,被告亦未在警、偵訊提出此有利於己之證據方法,乃準備程序中始主張該人與本件之重要關連性,自非無串供之慮,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並按訴訟程度及卷證資料,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之考量,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乃對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性甚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等強制處分而使之消滅。綜上,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聲請人上揭聲請理由各情,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等情,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通信、接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