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雅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雅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雅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附表:受刑人簡雅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8.05│102.09.22││├──────┼─────────┼─────────┼─────────┤│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24號│偵字第108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2│102年度訴字第768│││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03│103.04.24││├─┼────┼─────────┼─────────┼─────────┤││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2│102年度訴字第768│││判││號│號│││決├────┼─────────┼─────────┼─────────┤││判決確定│103.01.07│103.05.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3號(103年│字第1405號││││度執緝字第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