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吉選任辯護人孫嘉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毒品部分之犯行,且有證人 黃桂智 證述及扣案毒品在卷可稽,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101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本案證人黃桂智及被告所稱綽號「 冬瓜 」之人尚未詰問完畢,於102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現經本院審理終結,於102年4月1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412號判決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9年、9年、
9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二、經查:以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責之重,且其業經本院判處及所定應執行之刑期非短,客觀上足認被告有因受重刑諭知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況被告對於全部犯罪情節仍均推託避就,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誠難期其於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坦然接受刑罰執行。是足認被告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亦有逃匿規避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三、綜上,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以具保、限制住居或以其他強制處分代之。被告應自102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