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方美容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第二順位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影本全部、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全部。
(二)請補繳本件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三)請補繳相對人方美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田國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請補繳債務人康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