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49號被告 魏家豪 被告 連志偉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家豪、連志偉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魏家豪、連志偉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其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3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