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建興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98年7月1日因左手部指骨骨折及右膝部骨折,其中右膝部骨折部分經醫生鋼釘固定手術,仍應繼續追蹤治療。被告經羈押後因未能繼續追蹤治療,手術鋼釘已有移位現象,痛苦難耐,而至所內輪值看診醫生亦僅能開立止痛藥供被告暫時止痛應急,嗣經被告多方爭取,遲至99年8月16日方戒護至澄清綜合醫院進行二處鋼釘拔除手術,依醫囑仍應進行門診追蹤治療。再被告之辯護人於99年5月17日至看守所和被告討論案案情時,發現被告除上述病情日益嚴重,行走困難外,復經被告告知其舌頭有病變情形;至101年1月13日被告因病情加劇,方再戒護就醫,而經診斷結果,已轉化為「舌黏膜潰瘍性組織及兩頰潰瘍性紅斑扁平苔癬」,依醫學文獻,上述病情係屬口腔癌前之病變特徵之一。且被告已經判決,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之前述疾病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特約醫師於101年2月10日門診看診簽註:「被告李建興右腿受傷鋼釘已拔除仍繼續復健門診追蹤,目前情況穩定。另於101年1月13日因口腔問題戒護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牙科複診,經醫師診斷為:舌黏膜潰瘍性組織及兩頰潰瘍性紅斑扁平苔癬,切片病理報告為:潰瘍性肉芽組織,口腔病變目前並非證實為口腔癌,已給予局治療,依其病況應可所內門診治療。或依病況需要戒護送外醫診治。」,有該所101年2月14日中所衛字第1010000767號函可參,足認其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