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周芬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民和 即國民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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