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己○○丁○○乙○○戊○○甲○○○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陳桂記 、祭祀公業 陳必 、祭祀公業 陳歲 、祭祀公業 陳吾色 因96年重訴字第265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庚○○、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7,075元;己○○上訴訴訟標的金額959,164元;乙○○上訴訴訟標的金額322,642元;丁○○、丙○○上訴訴訟標的金額430,526元;戊○○訴訟標的金額上訴6,610,882元;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1,686,615元。上訴人(下同)庚○○、甲○○○應連帶負擔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乙○○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丁○○、丙○○應連帶負擔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807元;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程欣怡┌────────┬──────────┬─────────┐│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上訴費│├────────┼──────────┼─────────┤│庚○○、甲○○○│1,877,075元│29,418元│├────────┼──────────┼─────────┤│己○○│959,164元│15,690元│├────────┼──────────┼─────────┤│乙○○│322,642元│5,295元│├────────┼──────────┼─────────┤│丁○○、丙○○│430,526元│7,110元│├────────┼──────────┼─────────┤│戊○○│335,651+6,275,231元│99,807元│├────────┼──────────┼─────────┤│庚○○│1,686,615元│26,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