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七號、九十六年度緩字第二三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豹中豹Ⅱ代〈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個)、SUPER保齡球壹台(含IC板壹個)及現金新台幣參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豹中豹Ⅱ代〈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個)、SUPER保齡球壹台(含IC板壹個)及現金新台幣(下同)三百二十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二二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二台(含IC板二個)及現金三百二十元,因係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無訛,且亦屬其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前揭之說明,上開扣案物自應予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