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趙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仁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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