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1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徐益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7月2日起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依銀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更名許可,經96年6月1日金管銀(四)字第00000000000號函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6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6月28日至120年6月2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益慶。嗣相對人徐益慶於90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6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4月1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31,15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條款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其他登記事項││├──┬────┬───┬──┬───┤├────┤├───────┤││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重測前:東勢段│├─┼──┼────┼───┼──┼───┼─┼────┼──────┤上新小段0278-0││1│臺中│東勢區│泰昌││583│建│489.2│10000分之471│00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其他││││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登記││││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事項│├─┼──┼───────┼────────┼──────┼─────┼──┼────┤│1│104│臺中市東勢區泰│店舖、國民住宅│第1層:84.52│平台:8.52│全部│重測前:││││昌段58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84.52│││東勢段上│││├───────┤6層樓房││││新小段01││││臺中市東勢區東│││││307-00建││││崎街202巷49號│││││號│├─┴──┴───────┴────────┴──────┴─────┴──┴────┤│共同使用部分:泰昌段00000-000建號,面積:257.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