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彭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2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4月8日。
㈥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士華,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相對人彭士華於101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75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6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80,52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樹孝││1634-0│建│2,813.55│10000分之42│├─┼───┼────┼───┼───┼──────┼─┼──────┼──────┤│2│臺中│太平區│樹孝││1634-1│建│182.36│10000分之42│├─┼───┼────┼───┼───┼──────┼─┼──────┼──────┤│3│臺中│太平區│樹孝││1634-2│建│10.68│10000分之4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409│臺中市太平區樹│集合住宅│第11層:75.65│陽台:8.78│全部││││孝段163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75.65│││││├───────┤16層樓房│││││││臺中市太平區樹││││││││孝路337巷2弄7││││││││號11樓│││││├─┴──┴───────┴────────┴───────┴─────┴────┤│共同使用部分:樹孝段00000-000建號,面積:6,75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