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鄭莉蓁
被   告  柯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肆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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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本金(新臺│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期間與利率│
│號││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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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14,440元│自95年3月2日起至│18.98%│自95年3月16日(起訴書記│
││││清償日止││載95年3月2日)即繳款截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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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卡│29,905元│自95年2月21日起│17.99%│自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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