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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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   告  鄭寶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零壹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
、借據約定書第12條、第13條第2項、現金卡約定書第8條約
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
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又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0月26日與原告訂立申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MASTER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又被
告於93年8月4日與原告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8月4日起至
96年8月4日止循環動用。被告復於90年11月6日與原告訂立
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借款期間自
90年11月6日起至98年6月6日止分期清償。兩造另於93年8月
19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
款期間自93年8月19日起至98年8月19日止分期清償。詎被告
於95年9月23日、102年10月24日即未依約繳息,被告就上述
信用卡欠款、借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客戶消費明細表、借據暨約
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上
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錫欽
法官葉詩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合計2,430元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
│本金(新臺幣)│利息│
├────────┼────────────────┤
│(信用卡)│貳佰壹拾玖元│
│叁仟貳佰肆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
│(現金卡)│捌萬伍仟壹佰元│
│陸萬肆仟捌佰壹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
├────────┼────────────────┤
│(小額信貸)│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元│
│伍萬叁仟伍佰零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五計算之利息。│
├────────┼────────────────┤
│(小額信貸)│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叁元│
│壹拾萬叁仟肆佰貳├────────────────┤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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