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賢
王源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賢
王源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