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月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