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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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第二法庭,行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