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薪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