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
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被告己○○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己○○、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己○○、甲○○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