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甲○○原名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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