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有多次竊盜、搶奪前科(犯罪紀錄如附表),甫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年間,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復於九十一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入監執行,九十二年八月廿九日假釋出獄,假釋期間至九十二年十月廿日期滿。詎乙○○於保護管束期間,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七時卅分許,乙○○駕駛JTB—五七○號機車,於行經雲林縣○○鎮○○路○○號前,見甲○○○頸上配戴有金項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乃駕駛JTB—五七○號機車,駛至甲○○○左後側,趁其不備之際,著手搶奪甲○○○所有頸上項鍊,然因甲○○○反抗呼救,並與乙○○發生拉扯,於拉扯中 劉惠憶 項鍊斷裂,因而掉落地上,致乙○○搶奪未得逞。嗣因民眾 曾建誠 聽到劉惠憶呼救聲,並見甲○○○項鍊掉落地上,而當場逮獲乙○○。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供承,核與被害人甲○○○、目擊證人曾建誠於警訊及偵查中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查獲當時相片七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著手搶奪被害人頸上項鍊,因遭被害人抵抗,而未得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搶奪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搶奪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廿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卅三頁)。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廿六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規定,併審酌被告犯後坦白犯行,因年事較高,無法謀得固定職業,見他人財物,萌生貪念,又所行搶財物,尚非鉅大,行搶手段雖造成被害者人身安全之顧慮,然被害人於偵查中,已表示不願追究,且被害人亦未因此受有傷害,惟考量被告有附表所示多次竊盜、搶奪前科,每次出獄不久,即又再犯,本件被告於甫假釋出監,未滿一月,尚在假釋期間,竟又再犯搶奪罪,品行著實不佳,可見被告有不勞而獲、好逸惡勞惡習,並有犯罪習慣。然考量被告已年逾六十一歲,如於刑之執行完畢前後,再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審度其年事及體力,實有所不宜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儆。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然被告一再犯罪,其前已涉犯附表所示十三件搶奪及竊盜犯行。茲於其假釋保護管束期間,竟又再犯本件搶奪犯行。原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項科刑裁量事項,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原審所為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過重,依上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許進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案由│法院及案號│判決結果│備註│├──┼────┼─────────────────┼────┼────┤│01│竊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三年度易字第一│有期徒刑│││││五一七號│七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六十四年度訴字第六│有期徒刑│減刑為有││02│竊盜│一號│一年│期徒刑六││││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四年度上訴│刑前強制│月││││字第五四四號│工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六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03│恐嚇│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七年度上訴│有期徒刑│││││字第一六九五號│一年四月│││││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訴字第六│有期徒刑│減刑為有││04│強盜│六九號│八年│期徒刑四││││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訴│褫奪公權│年││││字第九0號│五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四二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五號││││││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七││││05│搶奪│號│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八年度上更│二年│││││一字第三二九號││││││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三││││││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八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6│搶奪│0九八號│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十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三│有期徒刑│││07│竊盜│六一0號│一年十月││││││││├──┼────┼─────────────────┼────┼────┤│08│妨害自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六│拘役三十│││││四0三號│日││├──┼────┼─────────────────┼────┼────┤│09│賭博│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罰金銀元│││││三七號│三千元││├──┼────┼─────────────────┼────┼────┤│││││竊盜八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有期徒刑│搶奪二年│└──┴────┴─────────────────┴────┴────┘┌──┬────┬─────────────────┬────┬────┐│10│搶奪等│四八號│三年│六月定執││││││行刑三年│││││││├──┼────┼─────────────────┼────┼────┤│││││││11│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有期徒刑│││││九六號│十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12│恐嚇取財│七八號│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八月│定執行刑││││字第五五0號││為有期徒│├──┼────┼─────────────────┼────┤刑一年四││13│搶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有期徒刑│月││││四五號│九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