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黃婕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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