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何德利
被 告 李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2月至5月間誤將新臺幣計45,000
元,匯入被告所有宜蘭縣員山郵局帳戶(下稱被告帳戶),
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
設於宜蘭縣員山鄉,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
日儲字第1100135260號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涵勻